QB/T 5137一2017 服装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优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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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/T 5137一2017.Polyurethane resin for garment synthetic leather.

5.7.2试验步骤

按QB/T 4671一2014中6.1的规定进行试验,其中湿热处理时间为14 d,按5.6规定测试潮热处理前后剥离负荷。

5.7.3试验结果

按QB/T 4908-2016中5.9.2的规定进行。

5.8耐折牢度

5.8.1试样制作

试样按附录B的要求制作,成品革试验尺寸为60 mm×60 mm,试样数量不少于3个。

5.8.2试验步骤与结果

按QB/T2714—2005的规定进行试验,试验方式干态,在温度(-10士1)℃下测试2.5万次,观察表面有无裂口。

5.9有害物质限量

按QB/T 4197--2011中5.11的规定进行。

6检验规则

6.1检验批

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,同一釜产品为一批。

6.2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

6.2.1抽样方案

按GB/T 6678和GB/T 6680进行,取样瓶应干燥清洁。取样量不应少于2000 g,将取得的样品平均分为两组,分别装入干燥、清洁的样品瓶中密封,注明产品名称、型号、批号、生产日期和取样时间,一组用于检验,另一组保存备查。

6.2.2判定规则

6.2.2.1 合格项的判定

外观、黏度和固体含量的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,应在原批中重新双倍取样,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,复验结果若全部合格,则判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

物理力学性能的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,应在原批中重新双倍取样,按附录A或附录B的规定制备试样对物理力学性能所有项目进行复验,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,则判该项要求合格,否则判不合格。

有害物质限量检验结果若全部合格,则判合格,若有不合格项,则判不合格。

6.2.2.2合格批的判定

检验结果若全部项目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合格。若有不合格项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6.3出厂检验

出厂检验项目为4.1、4.2和4.3的全部项目。

6.4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为第4章的全部项目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进行型式检验:

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鉴定;

b)正式生产后,如生产地、配方、原料、工艺有重大改变时;

c)正常生产时,每12个月至少1次;

d)产品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;

e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;f)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
(QB/T 5137一2017 服装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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