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B/T 5288-2018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用月桂酰肌氨酸钠优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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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9重金属(以Pb计)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2015年版)(四部)重金属检测法中第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5.10砷(As)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2015年版)(四部)砷盐检测法中第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5.11 净含量
按JJF1070-200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。6检验规则
6.1检验分类6.1.1 出厂检验
本标准规定的感官、理化指标、菌落总数、霉菌与酵母菌总数列为出厂检验项目。
6.1.2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,正常生产情况下每3个月进行1次型式检验。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正常生产后,如原料、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6.2组批、抽样和采样
6.2.1生产企业采用相同材料,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,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的同等级产品为一批,每批产品不应超过5 t。
6.2.2检验取样方法:应从每批桶(袋)数的3%中抽取试样,小批时不应少于2桶(袋)。从选取的桶(袋)中,用取样管伸入至3/4处,取出不少于50g的试样,将选取的试样迅速混匀,分别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密闭样品容器中并贴上标签,注明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生产批号、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。样品一份用于检验,另一份保存备查。样品放置室温阴凉、干燥处密闭保存。
6.3判定规则
检验结果按GB/T8170修约至规定位数,对照要求限定值确定检验的产品是否可以验收。检验结果若不符合要求,应重新自两倍包装中采样复验,复验结果仍不复合要求时,则整批产品不应验收。
6.4 仲裁
若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,双方可协商解决,必要时,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检验裁定。
7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保质期
7.1标志
包装袋、箱或桶上应有下列标志及符合GB/T 191规定;
a)产品名称和等级;
b)毛重及净含量;
c)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;
d)生产厂名、厂址;
e)产品标准编号;
f)保质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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